一、政治組織
在吐蕃,居于政治組織的中心,作為最高權力者是贊普。至于贊普(Btsan po)一詞的意義,《新唐書·吐蕃傳》云:
其俗謂強雄曰贊,丈夫曰普,故號君長曰贊普。
“強者”與藏語原有語義完全一致,惟“普”與藏語“Po”音不符。勞弗(B.Laufer)據上引文“丈夫曰普”一語,認為“普”原是藏語“pho”字(BD.p.102,fn.2),這確實是勞弗一貫的敏銳的見解,雖然如此,“Btsan pho”這一字形在藏文文獻中迄未出現過,所以這一說法的可信性就成了問題。不過,從西藏最古的碑文之一布達拉碑上能找到這個字形,而且為數不少(AHEL.p.16-19,S.L.6,8,11,21,52,N.L.5),更不說較近問世的敦煌本歷史文書《吐蕃年代記》和《編年記》了。由此看來,勞弗把“普”當作“pho”的說法是有理由得到充分的肯定的。我們還要注意同時還有
byas pha (=byas pa) S.l.4
chen pho (=chen po) S.l.6
rgyal pho (=rgyal po) S.l.70
一類的例子,這些字證明當時“ph”通用來代替“p”。再,同一碑文內也見“btsan po”(S.L.65,N.L.21,61),“brtsan po”(N.L.12)的寫法,因此,還不能夠籠統地斷定原來的字就是具有“丈夫”意義的“pho”。“po”這個字本身原來也有“男性”的意義,知道這一點,那么主張原字一定是“pho”的理由就更加薄弱了。因此,雖然勞弗之推定“普”為“pho”的音譯大體還是對的,但他據《新唐書·吐蕃傳》斷定唯有“pho”是原來正確的字形,此結論不免下得過早了。
語源的穿鑿暫置不論。下面研究一下贊普的政治機能。吐蕃君主之稱為贊普=“強者”,可以理解為如實地暗示著其武力的強大。例如,松贊干布,借用時代稍后的吐蕃大臣仲琮的話,本人勇敢果斷,在狩獵犛牛中興高采烈,充滿了狂野氣質。在他親統大軍,攻擊唐之松州時,由于侍從等死諫,才撤退而同唐締和。當迎接文成公主時,他竟到河源親迎。如此積極進取,正表現當時由游牧民組成的吐蕃的領導者的個性。這確實是在民族統一時代出現的專制的君主的風貌(這種專制或多或少地包含著啟蒙的一面)。不過把這個當作贊普們通有的性格就不行了。其所以如此說,是因為,與松贊干布齊名被謳歌為一代名王的墀松德贊在位前半期有尚結息、后半期有尚結贊任宰相而居政府中樞,至少二人在對唐政策和戰爭上握有指導權,又,可黎可足(墀祖德贊)時則有尚綺心兒及尚塔藏也任宰相而指導政軍兩方面的事務,即使松贊干布在位時,實際政務上祿東贊也起著巨大的指導作用,如《舊唐書·吐蕃傳》上所說:“吐蕃之并諸羌、雄霸本土,多其謀也。”
既然,稱為名王的這三位贊普尚且如此,其他贊普可以推想而知。我們在漢文文獻尤其在新舊唐書兩傳內找出許多關于贊普事跡的記載,實際上這些多半反映宰相即稱作“大論”的人們各方面的活動。在敦煌文書里,此點更加明顯。《吐蕃年代記》雖然記著贊普年年的行動,但只不過記述其宮殿春夏秋冬四季設置在什么地方,幾乎找不到像率軍攻伐之類的記事。吐蕃大軍的出境大半是由大論乃至于具有準大論地位的將軍們指揮來進行的。《編年記》具體記載贊普的件件言行,頗有趣味,但除去日常的宴樂和宴樂時的歌詠外,僅記大臣們的種種業績,幾乎沒有一項的事實表述贊普強毅的政治個性。從而我們據現存史料只能認為贊普迄未保持過所謂絕對的政治實權。
不過,這個事實并未完全否認贊普繼承祖先而握有象征性的權力。赤德松贊陵墓旁的瓊結碑文中有下面一段話。
贊普神之子鶻提悉補野,天神化現,來主人間,善法自茲永無變易,棱威赫赫,決無敢冒瀆其威嚴者。統御宇內,亙現在未來,廣袤無邊。頭盔(dbu rmog)永久堅固。
Btsan po lha sras/vo lde spu rgyal//gnam gyi lha las myihi rjer gcegs pa/chos lugs bzang po ni gshar gtsug myi hgyur//mngan than chen po ni nam shar kyan byin myi?觡am ste//chab srid ni da phyir sheng che/dbu rmog ni yun du btsan pavi/ [1](TTK.P.91)
杜齊(G.Tucci)據此文把(1)受祭司階級委托的教法chos;(2)王的本有特權——天威mngav thang;(3)地上的權力——統治權chab srid;(4)頭盔dbu rmog,四種作為贊普的權力[2]。從現在殘留的關于贊普的藏文記錄里看,是各種各樣地記載著王的權力的,大致區別一下,確實可以歸納為以上四種權力,因而杜齊以此說明贊普的根本權力是妥當的。杜齊還說,其中由贊普所掌握的,實際上只有天威和頭盔二種,教法屬于祭司階級;統治權由大臣所專有。
關于四種權力,杜齊氏曾給予種種說明,在這里沒有陳述的必要,很清楚,其中天威和頭盔二者完全是象征性的權力,是贊普以外任何人都不得持有的力量。現在想對另外兩個重要的權力稍加觀察。杜齊據《本教編年記》(Glegs gshi bstan pavi byung khungs)說:
因此,贊普在贊普宮室之中央就座,右手名譽座上有薩滿巫長gxen g?an陪坐。此薩滿長,當選立贊普時,被授予這一顯要職位,當新贊普即位時必須把這一席位讓給其他薩滿。又,贊普的左手坐著大臣,他也隨贊普的身份而同進退。[3]
又說:
在他們(本教徒)所表明的對昔日威光的悼惜之中,《本教編年記》記載得雖然模糊,但也記下前代遺俗,每值一位贊普新選立,總是把贊普、祭司和大臣三位連在一起記錄下來。這樣的安排并非完全的歷史事實,而是反映吐蕃古代社會的一般觀念和種種理性概念。這值得特別注意。[4]
《本教編年記》暗示贊普右手有薩滿長、左手有大臣伴隨,如杜齊所云,這種三頭鼎立的風格傳達了“前時代的遺風”。實際上很難認為吐蕃時代像《編年記》說的這種狀態必定繼續存在著,噶爾一家,不拘贊普易代,連續任大論掌握實權,就是一個證據。薩滿長不論他居多重要的職位,《年代記》里從未見到他們的名字,從而贊普的言行受到他們的影響到何種程度也不得而知。雖然如此,我們仍要肯定:吐蕃宮廷的最高權力可能原來就是以這種三頭鼎立的形式而被運用著的。
仔細地研究一下,首先遇到的是薩滿長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確實沒有具體的史料。但長慶會盟時到達吐蕃宮廷的使者劉元鼎,曾經看到在贊普旁邊站立著缽闡布(《冊府元龜》卷九八一、外臣部盟誓):
時贊普建衙帳于野……門有甲士,巫祝烏(鳥?)冠虎帶擊鼓掙箭。入者必搜索而進。內起高臺,環以寶盾。帳曰金帳,其中緣飾多以金,為蛟螭虎豹之狀,至甚精巧。元鼎既見贊普,年十七八,號可黎可足,戔衣白褐,以朝霞纏頭,坐佩金劍。蕃僧號缽掣逋,立于座右。侍中宰相列于臺下。
這是一篇把贊普的帳幕內外的布置寫得仿佛若在眼前的文章[5],須要注意的是:缽掣逋站在贊普的右手而侍中、宰相等并列于臺下。缽掣逋(Dpal ched po),同缽闡布,是當時可黎可足(墀祖德贊)厚加信賴的佛僧云丹(yon tan)的稱號。《冊府元龜》這段文字里已清楚地表明,墀松德贊以后佛教在吐蕃宮廷上占據了堅固的地位,薩滿長一席為佛教僧人所代替,可是,以前的本教祭司團也沒有從宮廷中被驅逐出去,據宮廷帳幕入口“巫祝烏冠虎帶擊鼓”一語可見。
但是問題不在于佛教僧人代替薩滿長而占據薩滿長的座位。正如上云,云丹雖然是僧人,確實參與政治[6]。在他以前,還有定額增(Ting nge vdsin)僧人在墀德松贊宮廷上也是勢力煊赫的。文獻中的政僧,除這兩個人外,不能夠再找出別人,《冊府元龜》卷961外臣部土風“三”云:
女子不敢于(干?)政,然緇徒之間,或有專柄者。
《新唐書·吐蕃傳》上云:
其俗……喜浮屠法,習咒詛,國之政事必以桑門參決。
從這些地方看來,佛僧在當時吐蕃的政治上,有一定程度的發言權。從這個事實可以進一步推斷以前的薩滿長也必有過政治性的活動。
其次,關于宰相等施加于贊普的影響,[迄今]本書各編(譯者按:指《古代西藏史研究》分論各章)內敘述過的事實多可證明,在這里沒有再加論述的必要。試讀《年代記》,則見吐蕃每年必在重要地點召開兩次大會議,會議的召集人是大臣而不是贊普。這也可以證明贊普并不是獨裁君主,實際政治的運籌經營由大臣們主持。
總之,贊普的政治權力不斷地受到薩滿長和宰相們的牽掣,贊普絕非持有一般認為的那種絕對的專制權力的。可是由于贊普的力量,薩滿長、宰相在政治上失足而為社會捐棄的事例也并非全無。論欽陵、悉諾邏恭祿、尚結悉等也許就是具體的例子。但是在這類情形下,一定有反對派勢力在發展著,而且這一勢力與贊普聯結,借此政變才得以成功。因此,我們下面對贊普之下的中央政府的形態做一考察:
《新唐書·吐蕃傳》上關于吐蕃的官制有以下的話:
其官有大相,曰論茝,副相曰論茝扈莽,各一人,亦號大論小論。都護一人,曰悉編掣逋。又有內大相,曰囊論掣逋、亦曰論莽熱;副相曰囊論覓零逋。小相曰囊論充,各一人。又有整事大相、曰喻寒波掣逋,副整事曰喻寒覓零逋,小整事曰喻寒波充,皆任國事,總號曰尚論掣逋突瞿。
直到現在,對這段話的解釋,以勞弗開端(BD.P.81),而以伯希和氏(B.Belliot)在勞弗的解釋上增添若干評論為殿后(QTC.P.17),但兩人的研究未必全部準確,現在一一加以研討。
(一)論茝亦稱大論,亦即大相之意。勞弗把“茝”讀作chí音,認為是Blon Che的音譯。這實際上與大論的意義完全一致。查諸文獻記錄,大論在對外戰爭中也作為軍隊司令官出動,絕非只留守中央。《冊府》卷九六一外臣部土風三云:“事無大小,必出于宰相,便宜行事。”此語正說明大論一職是吐蕃的政治中樞。
(二)論茝扈莽副相之意。勞弗解釋作Blon che mgo mang,但把扈當作mgo是不對的。現在藏語的mgo,吐蕃時代用vo來表示的例子很多。在唐蕃會盟碑上有以下一個例子。
Mngan pon khab so vo chog gi bla……(N.L.16)
統治長官宮殿守衛統領最高之長官
岸奔榼蘇戶屬劫羅
shal ce pa chen po shal ce vo chog gi bla……(N.L.20)
司法官大司法統領最高的長官
刑部尚書
不過同碑也有下面這樣的例子:
[L……d] mag go chog gi bla……(N.L.4)
軍統領最高之長官
天下兵馬都元帥
但是這個“go”不應該看作mgo一字的原形或變形,而應看作vo,因為vo受到前一字的后加字“g”的影響而變成了go。原來既同樣是vo,而且第一個例子是對應vo的漢字音譯是“戶”,“扈”、“戶”音同,故知“扈”所譯寫的正是“vo”。
(三)悉編掣逋記作都護。勞弗還原之為Srid dpon che po。伯希和只批評“dpon”在元音上成問題。如果按照勞弗的解釋方法,即據(二)中第一個例子唐蕃會盟碑N.L.16里“岸奔”對應于mngan pon,所以“岸奔”是mngah dpon的直接譯音,那么,在這一情況下,“dpon”也必是“奔”或者與“奔”音相近的漢字,無論如何也對不上“編”字。又,勞弗認為Srid相當于“悉”,若據伯希和曾舉出,“xring kun”漢譯為“盛棍”、“Gu xri”漢譯為“國師”之例(QTC,P.17,fn),不過這二詞是晚出的,那么大體上勞弗解釋為“悉”可從。但是“悉”字在唐代可以說全用來表示藏文前加字S-,至于后加字的-S,只在唐蕃會盟碑N.L.11、18上有兩個例子,因此,在這一情況下,“悉”也是前加字S-的譯音,“悉編”應看作“Spyan”的音譯。其次,“掣逋”也不是勞弗所說的che po,伯希和推斷之為cher po或ched po,這當然相當于后者,即ched po。托瑪斯氏(F.W.Thomas)所介紹的斯坦因文書里面也有一個spyan ched po的實例(TLTD.Ⅱ.P.403),又《編年記》墀松德贊時代一段,墀松拉木俠征服了絳(Hjang)時所俘虜的人里也舉出“Spyan chen po”一名(DTH.tx.p.115,tr.p.154)。[7]斯坦因文書里另外還有記著“spyan”一詞的文書,托瑪斯氏認為,“spyan”恐怕與rgyal gzigs(r ā jacakshu)是同義語(TLTD.Ⅱ.p322,349),不過從這個名稱看,它應該是“spyan ched po”屬下的地方官吏。從語義上說,spyan是“看守者”,ched po是“大”,意義上與漢語的“都護”完全對應。
(四)囊論掣逋即內大相。因為會盟碑N.L.13上有囊論的例子,所以勞弗還原之為nang blon,沒有錯誤。掣逋自然與(三)中的例子相同,不是che po,而是ched po。
不過這里成問題的是《新傳》上說別名亦曰“論莽熱”。論莽熱作為一詞,勞弗比定為Blong mang bshe。是對的(BD.p.82,fn.3),但是這一藏語詞并沒有包含“內大相”的意義。《舊唐書·吐蕃傳》下說貞元十八年正月,西川節度使韋皋破維州,擒吐蕃大首領,這一首領的名字是眾莽熱。眾是論字之誤,《舊傳》加以說明云:
莽熱,吐蕃內大相也。
《冊府》卷九八七征討六貞元十七年九月條下云:
于是贊普遣莽熱,以內大相兼東境五道節度兵馬都統群牧大使。
因此,《舊傳》的文字中“莽熱”一語并不是“內大相”的意義,是個專有名詞,這句話不過說明他處于內大相地位而已。《新傳》的著者使用《舊傳》的這段記載或者拼成這段記載的史料時,為“內大相”一詞所惑,匆忙中把它加到對囊論掣逋的說明里去了。
(五)囊論覓零逋指副相,從《新傳》上下文看顯然是副內相的意義,勞弗推定為Nang blon vbrin po是對的。但是還可推定“覓”在唐代大致音b`iek。
(六)囊論充指小相,當然是小內相的意思。勞弗所說應作Nang blon chung,是妥當的。
(七)喻寒波掣逋整事大相之意。勞弗比定之為Yul rgan pa che po,后面兩個字自以作ched po為是。“Yul rgan”,現在解作村長,從字義上看是“國(地方)之長老”的意思,故或即按這個意義而使用。
(八)喻寒波覓零逋可以還原為Yul rgan pa vbring po。
(九)喻寒波充可以還原為Yul rgan pa chung。
以上九人總括起來稱為“尚論掣逋突瞿”,按勞弗的推定,當是shang blon ched po dgu(BD,P.84),“九大尚論”的意義。
那么“尚論”是什么呢?以下要對此進行研究。我們在關于文成公主的年代記里(TLTD、Ⅱ、P.9)看到兩處這樣的話:
阿豺之[大]尚論。
Va shavi shang lon[ched po]
在新疆出土文書里也看到同地方官一起提到“blon”或“shang lon”之名。托瑪斯說,在土耳其斯坦,“shang lon”似是“地方貴族”(local nobles)之意(TLTD,Ⅱ,P.321),真是這樣嗎?托瑪斯更批判勞弗的看法說,瓦德樂(L.A.Waddell)曾經用與王族有血緣關系的大臣(uncle minister)來解釋shang lon,如果接受此一說法,一切都迎刃而解了,(TLTD,Ⅱ,P.321,fn.1)。我們還不能夠接受托瑪斯的說法,下面將就Shang lon一詞的語源及其在組織內的使用方式上作一研究。
我們通讀本書此前的敘述,則見到在漢文文獻里記載的吐蕃人往往把“尚”、“論”當作姓一樣使用。韓儒林氏曾就兩唐書和《通鑒》上百余吐蕃將吏的這種稱謂作一研究,結果是“論”占40%強,“尚”占20%強,無“尚、論”之稱者不及40%,[8]韓氏考慮到“尚、論”以外的將吏,但實際上,雖然漢文獻中未附加“尚、論”之稱,事實上稱“尚、論”的還是極多的。毋寧說,不附“尚”、“論”之稱的情形是少有的,首先必須承認吐蕃人幾乎都用“尚、論”。如此“尚、論”在吐蕃人的形成上具有的意義可以想見,但是對于這個問題從來只有勞弗和韓氏發表過研究成果。
勞弗在審查唐蕃會盟碑上以及其他文獻中的吐蕃人名后,提出關于“尚、論”的意見(BD.P.101),其內容陳腐,不值得在這里引述。韓氏主要采取漢文史料與之對比,批評勞弗的說法,提出以下主張:
1、勞弗說吐蕃的shang是漢文“尚”字的音譯,這是錯的,相反的漢文獻的“尚”倒是藏文shang的音譯,在唐代用作“宦族”的通稱。
2、“論”是(b)lon的音譯,在一般的意義以外,對吐蕃人還有另外的意義,即“王族”的通稱。
3、“尚”與“論”乃表示吐蕃人的階級,不是表示其地域或姓氏。
4、“尚論”乃shang (b)lon的音譯,是王族和宦族的合稱或者政府的別名。因此“尚論掣逋突瞿”指王宦兩族或九大長官。
這種主張是只要有一般的藏語知識就可以推論出來的,沒有什么值得特別提的,對于王族、宦族意味著什么,想附加幾句。
《通鑒》貞觀八年十一月甲申條敘述松贊干布入貢請婚后說:
俗不言姓,王族皆曰論、宦族皆曰尚。
又《通鑒考異》卷二一敘述洛門川討擊使論恐熱的事情說:
《補國史》曰:恐熱姓末,名農力熱。吐蕃國法,不呼本姓,但王族則曰論,[9]宦族則曰尚,其中字即蕃號也,熱者例皆言之,如中華呼郎。
論恐熱,如前面說過的,是Blon khong bsher,其姓“末”就是會盟碑N.L.16上也載有的Vbal。又,《張說之文集》卷一七撥川郡王碑關于論弓仁敘述說:
論弓仁者,源出于疋末城,吐蕃贊普之王族也。
疋末與《通典》記作囊日松贊的都城的疋播相同,指吐蕃王朝發祥地清哇(Vphyi(ng)ba)。如根據以上三例,則“論”表示王族出身、“尚”表示宦族出身。可是,問題在于blon或shang兩詞本來不含有相當于王族、宦族的意味。
首先是blon,這一詞原來似有“忠告”、“商量”的意義,例如當說blon vdeb pa時,可以領會為“進忠言”、“答應商量”的意義。作任何解釋,都與lon(忠告、通信)等同義,如更加追溯,則與現代習慣用語中被用作后置詞的lo(話、報告、談論)等屬同一個系統。這樣一想,blon原意是“說話者(談到的事)”而變成blon(po)即“忠告者”、“商量的對手”,就無可懷疑了。“blon”不單在現代藏語中,在古代吐蕃語中也表示“官吏”,尤其指“高級官吏”、“大臣”,這些意義當然都是從blon的語義里引申出來的。上引撥川郡王碑,敘述論弓仁的先祖說:
戎言謂宰曰論,因而氏焉。
這句話與我們這里說的完全一致。論弓仁前面已經說過是論贊婆的兒子,屬于噶爾氏(Mgar)系統。可是據《王統紀》的十二小王表噶爾氏屬于埃波國(Yul ngas po)的大臣的系統。埃波國正好是在囊日松贊時被征服,變名為潘域(Vphan yul),受吐蕃王朝統治的土地。噶爾氏能不能算王族呢?回答這個問題前先要明白Shang的含意。
Shang原義指母方的伯叔父。在所謂未開化民族乃至原始民族中,舅父對外甥有很大的發言權是常見的現象,無足可怪。舉吐蕃的例子,墀德祖贊(棄隸蹜贊)的母親贊瑪脫脫登(Btsan ma thog thog steng)來自琛氏(Mchims)(DTH.tx.P.82;tr.P.88);墀松德贊的大論尚結息是這一氏族出身的。噶瓊詔敕中作為大論還列舉Shang mchims rgyal btsan bsher legs gzigs又Sháng mchims rgyal lha bsher ne cags和Shang mchims rgyal lha bsher ne xags(TTK.P.103)。又,會昌元年達瑪王死后被立為贊普的乞離胡是達瑪妃綝氏(琛氏)(Mchims)之兄尚延力(Shang rgyal rigs)之子。
墀松德贊的母親是那囊氏(Sna nam)芒謀杰細登(Mang mo rje lshi steng)。繼尚結息為大論的尚結贊同樣是那囊氏出身。噶瓊詔敕里關于那囊氏也有內大相尚那囊赤扎杰(Shang sna nam khri sgra rgyal)、尚那囊杰勒格促(Shang sna nam rgyal legs dge tshugs)、尚那囊拉協貝贊(Shang sna nam lha bsher spe btsan)、尚那囊年洛(Shang sna nam gnyan lod)。
又,墀都松的母親、棄隸蹜贊(墀德祖贊)的祖母、女中豪杰赤瑪勒赤登(Khri ma lod khri steng)是從沒盧氏(Vbro)家族出身的。可黎可足和達瑪兩王之母、拉杰芒木杰(Lha rgyal mang mo rje)也屬于這個家族(DTH.tx.p.82,tr.p.88)。同族出身的大論,在《編年記》宰相表里則有沒盧赤松杰達囊(Vbro khri sum rje stag snang)(DTH.tx.p.102,tr.p.132),不用說這就是長慶會盟前后活躍一時的尚綺心兒。又,同表在尚綺心兒之前舉出沒盧赤蘇若木俠(Vbro khri gzu ram xags),此與噶瓊詔敕內所記之尚沒盧赤蘇若木俠(Shang vbro khri gzu ram cags)大論(TTK.p.103)是一人。吐蕃崩潰時期任鄯州節度使,與論恐熱打仗的尚婢婢是羊同的貴族,其姓是沒盧氏,故顯然是Vbro族人。
從蔡邦氏Tshes pongs出身的有松贊干布的母親甄瑪脫郭[10](Vbring ma thog dgos)和牟尼贊普、墀德松贊兩王的母親瑪甲東噶(Rma rgyal ldong skar),(DTH.tx.p.82,tr.p.89)。在噶瓊詔敕內,列舉著內大相尚蔡邦多協培波(Shang tshe spong mdo bsher phes po)、尚蔡邦拉桑魯貝(Shang tshe spong lha bzang klu dpal)、尚蔡邦拉隆多(Shang tshe spong lha lun sto)、外大相尚蔡邦魯措多(Shang tshe spong klu mtsho sto)等名字,自然他們同屬于蔡邦氏。據以上諸例,外戚采用“尚”的稱號一事,可以理解清楚了。
另方面只要一讀唐蕃會盟碑上所載吐蕃官吏名字,就可以發現他們幾乎全部采用著“尚”、“論”的稱號,“尚”的情況有綝氏的例子兩個(N.L.13,15),沒盧氏的例子一個(N.L.19),同上面舉的例子完全符合。“論”的情況則有燭盧(Cog ro)(N.L.14)、末(Vbal)(N.L.16)、勃闌伽(Bran Ka)(N.L.17)、Yas(N.L.18)的例子各一個,無論哪一個,試比照《王統記》都不是贊普生母所出身的氏族,又各種文獻也從未把它們記成贊普的后妃所出身的氏族。
再從噶瓊詔敕中找例子(TTK.P.103),則見這里開列著大論(Chab srid kyi blon po bkav chen po la gtogs pa)巴之論莽杰拉洛(Dbav blon mang rje lha lod)、巴之論赤松結熱多贊(Dbavs blon khri sum rje bsher mdo btsan)、朗之論赤松結貝拉(Rlang blon khri sum rje speg lha),內大相(nang blon)、勃闌伽之論結勃藏篤公(Bran ka blon rgyal bzang vdus kong)娘之論赤勃藏歷篤(Myang blon khri bzang legs hdus)、末之論沒盧瑪(Vbal blon vbro ma)、雷烏之論拉勃藏勤勤(Levu blon lha bzan byin byin)、朗之論桑給(Rlang blon bsam skyes)、調度官(Snam phyi pa)[11]瓊波氏之論杰瓊(Khyung po blon rgyal vbyung)、許浦氏之論公赤(xud pu blon khong khri)、雷烏氏之論劫樓熱(Levu blon klu bsher),巴策布氏之論措昔格(Pa tsab blon vtsho gzigs)、娘之論歷贊(Myang blon leg btsan)、郎之論塞雷布(Rlang blon gsas slebs)、巴之論貪波贊(Dbav blon lha bo btsan)、勃闌伽之論桑巴(Bran Ka blon bsam pa)、許浦之論悉諾雷布(xud pu blon stag slebs)等等。彼此對照就知道,同姓的人都是以blon一貫下來,沒有后妃出身于這些姓氏里[12]。
因此,我們就能夠結論如下。“論”本來是從某個包含著贊普系統在內的部族(這個部族或可以命名為純粹吐蕃)里出身的人,由于同族的緣故,與吐蕃宮廷沒有婚姻關系。但是在共一祖先的同一部族的意義上,它在宮廷中保持著有力的發言權,作為顧問取得“論”的稱號。另方面,“尚”是“論”以外的部族,與吐蕃宮廷有姻戚關系,因此作為外戚在宮廷中也有發言權。因為是外戚,它取得“伯父”的“尚”的稱號。這就是說,屢見于北方民族社會中的族外婚的原則,在吐蕃統治階層中也起著強有力的作用。所謂“王族”,是受與贊普同族的一種意識所支持的部族,因此才是“王族”;所謂“宦族”,是原來與贊普全無血緣關系,因之得以結成姻戚關系取得宮廷的要職,以此才是“宦族”。無論哪個,各各在地方上都保持著豪族實力,以之為背景加上“尚論”的關系,在宮廷上確保著發言權。在一些文書里“尚論”幾乎與“官吏”是同義語,其所以如此,無非是他們到最后都被委任以大大小小的吐蕃官職的緣故,然后從這里面選出來若干人構成了內閣的九大尚論。
九大尚論是吐蕃最高干部,這點已無疑義,但九大尚論中各個不一定在其他文獻上見到。我們平常看得到的只有“大論”、“都護”、“內大相”,其他幾個尚論的名稱任何地方都看不到。值得注意的是唐蕃會盟碑上的記載。會盟碑列記長慶會盟時吐蕃的最高干部的姓名、官職,最高干部十七人分別是:第一:贊普左右的僧侶;第二,天下兵馬都元帥尚綺心兒。地位在這兩個人之后的是大論(blon chen po)共六人。第二級官吏是內相nang blon一人,外相phyi blon二人、調度官、近衛長官、給事中、大會計官、大司法官各一人,這與九大尚論的構成完全不符。
這一事實,上溯到長慶會盟以前的贊普墀德松贊時代,更上溯到兩代前的墀松德贊時代,就已經存在。在墀德松贊的噶穹詔敕內,作為盟誓者,位于小王三人、僧侶二人之次,列舉著大論blon chen po六人、內相nang blon十八人、調度官snam phyi pa十五人、軍司令官dmag dpon及外相phyi blon三十六人(TTK,p.103)。更在這以前的墀松德贊的第一詔敕內同樣作為盟誓者舉出小王一人、大尚論shang blon chen九人、內相nang blon十人、外相phyi blon十三人、軍司令官dmag dpon十八人(TTK.p.97)。
這些事實大致使人有充分理由懷疑九大尚論的存在了,不過,從松贊干布到墀松德贊已經歷時百年以上,其間包括占領河西、隴右及突厥斯坦等重大的事件,所以只要把九大尚論作為吐蕃初期的制度看待,后來發生這樣的變化也就是當然的了。
據敦煌文書、突厥斯坦文書等,我們在以上官名之外還可以找到若干中央、地方的官名。在占領地區行政上設置種種官職是可以想像的,并且這些官員實際上是與中央有密切關系的,但是這些官名見于片斷的記載,不能憑這些來恢復原官僚機構。《舊傳》上云:
雖有官,不常厥職、臨時統領。
雖然有濃淡之差,恐怕是亙吐蕃一代的實況。官僚機構雖然富于這樣臨時的色彩,并不意味著他們中間不存在任何等級制。《通典》卷一九○邊防六吐蕃項記,“其官之章飾有五等。一謂瑟瑟、二謂金、三謂金飾銀上、四謂銀、五謂熟銅,各以方圓三寸、褐上裝之,[13]安膊前以辨貴賤。”
說的正是吐蕃經常用章飾明白地表示身份高低。因而這個大民族集團一定另有政治的結合的獨特手段。《舊傳》上云:
與其臣下,一年一小盟,刑羊狗獼猴、先折其足而殺之,繼裂其腸而屠之。令巫者告于天地山川日月星辰之神云:若心遷變,懷奸反覆,神明鑒之,同于羊狗。三年一大盟。夜于壇墠之上、與眾陳設肴饌,殺犬馬牛驢以為牲。咒曰:爾等咸須同心戮力,共保我家,惟天神地祇,共知爾志,有負此盟,使爾身體屠裂,同于此牲。
這正是贊普與尚、論等依靠每年舉行盟會,重新立誓,再一次地確認政治的結合。《年代記》中詳細地敘述一般每年開兩次大會,這表示地方氏族勢力的結集不斷用大會來實現。《新傳》上記吐蕃大臣仲琮唐高宗時來廷,回答高宗的詢問說,吐蕃的文化程度雖然低,“但上下一力。議事自下,國人所利而行,是能久而強也。”
各氏族聚會上發言相當自由,眾議所趨得到充分的考慮并據之作出政治決定。仲琮的話充分地如實地說明了情況。
再,“尚”以全部外戚的族外勢力作背景,“論”以族內的諸氏族勢力作背景,代行贊普的統治權。贊普遂成為握四個大權、其神秘的性格變得神圣不可侵犯的東西。受到贊普這種權力的支持,特地選拔出來任大論的人,權力很大,吐蕃的政治實際上是受大論左右的。但是,在實際政治上“尚論”等的勢力也是不能夠忽視的。歷代贊普中,善終的未必多。墀都松在討伐叛亂中歿于戰陣,墀德祖贊被大臣陰謀暗殺,墀松德贊之死被種種疑云籠罩,牟尼贊普被母親毒死,在這些事件的后面存在著宮廷貴族的暗斗,墀祖德贊據說也是被暗害而死的。達瑪遇刺的事情則太有名了。“尚論”等權力斗爭是熾烈的,尤其外戚“尚”的系統中的人物之間的斗爭更加激烈。歷代贊普不論其具有怎樣神圣者的性格,也往往被卷入這種斗爭里去,成為犧牲品。本書分論里詳細地說過這些事情,這里不再重復。外戚的系統中人經常被選為大論是明白的事實。
不過,即使是外戚關系,但來自異民族的卻成例外。整個吐蕃時代贊普和他民族的統治者的婚姻關系很多。從入嫁吐蕃的例子來說,有文成、金城兩公主、尼泊爾的墀尊和吐谷渾公主,[14]從吐蕃出嫁的例子則可以舉出嫁到吐谷渾的khri dbang、[15]嫁到突騎施蘇祿的Je ba vdron ma lod,和嫁到小勃律的某某,但是這些聯姻是基于對外的政治策略的考慮,不會因而就使那些國家在吐蕃宮廷上擴大發言權。入藏的公主等嫁贊普后生了兒子的事實當然有過,但是這些含外國血統的子孫被立為贊普的事例幾乎沒有。贊普的母親大多出身于吐蕃名門,屬于純粹的藏族系統。
贊普稱為“神之化身”,Vphrul gyi lha或“神之子”Lha sras等,其神圣性亙吐蕃時代沒有變化。但是正確的理解是其神圣性實際上被關注權位斗爭的勝利的尚論所利用而加以夸大了。
在不利的局面下,贊普被迫歸天,繼承問題必然帶來糾紛。不管贊普的神圣權力說成多么了不起的強大,我們絕不能夠因此認為贊普是個獨裁的絕對專制主義的君主。
關于吐蕃的政治還應須說幾句婦女在政治上的影響問題。《新傳》上敘述吐蕃的風俗習慣云:“婦女不及政。”《冊府》卷九六一外臣部土風三說:“女子無敢干政”,明記女性不干預政治事務。當時的風俗習慣恐怕如此。不過,未必因此就認為女性與政治全然無關。墀都松八歲即位,因為幼小,母后沒祿氏棄馬勒攝政,墀德祖贊即位時,他的祖母也還是這位棄馬勒,守護幼小贊普花了不少力量。金城公主甚至在入藏結婚時也對唐朝積極地做工作,還有牟尼贊普,如前所述,因宮廷中的暗斗,在位一年余被母后蔡邦所害。金城公主從唐朝嫁到吐蕃,在唐蕃和好交涉上盡管形式上有點涉及,也親筆寫信給玄宗為和平交涉的成功而盡其所能。再者文成公主入藏后,松贊干布模仿唐朝風俗,一直到松贊干布死時,唐蕃關系一直很親密,此前那樣的交戰狀態不復存在。
只要看一下以上的各個事例,不能斷言女性對吐蕃的政治完全沒有起過影響吧。所謂“不及政”或“無敢干政”,即使在表面上或制度上如此,而事實上也僅停留在膚淺的觀察上。而且這些女人出身的氏族成了外戚,因之在政治上有很大的發言權,只要考慮到這種事實,在當時的女性不論她愿意與否,多多少少在政治方面給予了一定程度的影響,這是不容否定的。[16]
再者,在吐蕃統治下有小王,他們對于直接政治給予什么程度的影響雖然不明,但體制上不得忽視其存在。墀松德贊的第一詔敕內排在誓約者第一位的是(TTK.p.99):
“甥阿豺王dbon va sha rje。”墀德松贊的噶穹詔敕內,還是在誓約者的行列最前面,記為“小王立誓者”rgyal phran bro stsald pa舉出(TTK.p.103)
“甥阿豺王(Dbon ha sha rje dud kyi bul shi khud bor ma ga tho yo gon kha gan),Rkong kar po mang po je,Myang btsun khri bo”三個人的姓名。阿豺王當然是殘存在柴達木地方受吐蕃所統治的吐谷渾王,Rkong kar po這一王室與吐蕃有同一的傳說中的祖先。Myan由于從達日寧塞時代就效忠于吐蕃王朝,盡力于王朝的發展,也許憑借其祖先的功績,小王的地位才得到承認吧。在噶穹詔敕里出現的誓約者列舉當時吐蕃宮廷的全部最高staff無遺,只有這三位小王標志著特別的存在身份,此外都是政僧、大臣、將軍等的名字。一般地方勢力都位于贊普以下已經成為尚論,僅僅這三位小王,不在其列,直到墀德松贊時代還是保持著他們的特權的身份。當然我們沒有其他可供參照的史料,所以不能知道這些小王在吐蕃宮廷上具有怎樣大的勢力。但無寧說,他們盡管占有傳統的地位,在政治上卻沒有什么了不起的發言權。不過,正因為他們沒有發言權,實際政治由“尚論”出身的實力派推動,吐蕃才得以保持著堅強鞏固的國家體制。
二、生活形態
以上說明了吐蕃的統治階級是地方勢力的“尚論”,下面要研究他們有怎樣的生活方式。
第一個具體的證據是下引《編年記》的一段文字,其中敘述朗日征服精波時論功行賞賜予他們以城塞、千五百名隸民(kran khyim)。(DTH.tx.p.106,tr.p.138)。
此后朗日論贊Gnam ri slon mtshan持鞭分配。賞娘藏古(Myang tseng sku)之功,給與年紀頌(Mnyan vji zung)之都瓦城(Mkhar sdur ba)及千五百隸民。賞巴魚澤布(Dbavs dbyi tshab)之功,分給薩格森(Za gad gxen)之土地及來自梅卓(Mal tro)之隸民千五百。賞農仲波(Mnon vdron po)之功,賜予科納(kho ma)之布奴(Pu nu)、波農(Po mnon)等及隸民千五百。賞蔡邦納森(Tshes pong nag seng)之功,分自溫(Von)之孟城(smon mkhar)之隸民三百名。命Myang tseng cung與Pha spun po mu gseng二人屬于并列之地位,即王位。命巴魚澤布之甥達布王(stag po rje)myes smang與Mang po rje pu tshab二人即王位。命蔡邦納森之弟Na gu即王位。如斯娘、巴、農[17]三人并蔡邦之妹sring合計四人,蒙受親近,被賜予眾多隸民廣大地域,被任命為贊普之大臣(blon po)。
De nas gnam ri slon mtshan gyis phyag lcag gis dras te // myang tseng skuvi bya dgahr // mnyan vji zung gi mkhar sdur ba dang /bran khyim stong lnga brgyav stsalto/ dbavs dbyi tshab kyi bya dgavr // za gad gxen kyi yul sa dang / mal tro pyogs nas bran khyim stong lnga brgyav stsal to // mnon vdron povi bya dgavr / kho navi pu nu po mnon la stsogs pa bran khyim stong lnga brgyav stsal to // tshes pong nag seng gi bya dgavr von kyi smon mkhar nas // bran khyim sum brgyav stsal to // myang tseng cung dang / pha spun po mu gseng gnyis ni dku la gthogs ste / dku rgyal pavi nang du yang gthogs so // dbavs dbyi tshab kyi tsha bo // stag po rje myes snang dang / mang po rje pu tshab gnyis dkuv rgyal la gthogs so // tshes pong nag seng gi nu bo na gu dkuv rgyal la gthogs sov // vung lta ste / myang dbavs mthon dang gsum / tshes pong sring dang bshis // glo ba nye nas /bran khyim mang po dang yul ched po stsal to // btsan povi blon por bcug go //
又同書(DTH,tx.p.108,tr.p.143)記述朗日論贊的功績云:
命娘尚囊(Myang shang snang)為大臣(blon po),于大臣之名下賜予小塊土地。(Myang shang snang blon por kcug nas /blon povi mtshan mar yang rdul gyi pug bu chung stsal to//)
清楚地說明他們仍然是封建領主一類的人物。
關于吐蕃的物產《舊傳》記:
其地氣候大寒,不生粳稻,有青勞、麥、勞豆、小麥、蕎麥,畜多牦牛、豬、犬、羊、馬。
《慧超傳》記(藤田傳33頁右,羽田傳619頁)
家常食麨,少有餅飯。
又《新唐書》卷四○地理志鄯州條所記入吐蕃道,記載自野馬驛經過“吐蕃墾田”,又渡過姜濟河經過“吐蕃墾田”,另《新唐書·南蠻傳》內謂貞元十五年時“是夏虜麥不熟”,說明在吐蕃內地實行著農耕。又《舊傳》上云貞觀二十三年松贊請“蠶種、造酒、紙墨之匠”,同時也請求“碾硙之匠”,并且得到許可。碾硙用來把谷物磨粉,所以不容懷疑當時已經栽培谷物了。但是我們能否用此來確定吐蕃社會是農業社會呢?
《慧超傳》記(藤田傳32葉下,羽田傳619頁)
已東吐蕃國,純住冰山雪山川谷之間,以氈帳而居,無有城廓屋舍,處所與突厥相似。
《舊傳》上記:
其人或隨畜牧而不常厥居。
這里明確地說吐蕃存在著游牧的生活。不過,居帳游牧就是現在的西藏也同樣存在著,所以單說這些是沒有什么特殊之處的。值得注意的是《舊傳》上接續上面引文的話:
然頗有城郭、其國都城號為邏些。城屋皆平頭,高者至數十尺,貴人處于大氈帳、名為拂廬。
邏些即Lha sa,其房屋的形狀,與現在拉薩的幾乎沒有什么變化。問題是關于貴人過著帳幕生活的說法,對此《慧超傳》云(藤田傳32葉上、羽田傳619頁):
其王雖在一處,亦無城,但依氈以為居業。
《新傳》上記載得更詳細:
其贊普居跋布川或邏娑川、有城郭廬舍不肯處,聯毳帳以居,號大拂廬,容數百人,其衛候嚴而牙甚隘,部人處小拂廬。
邏娑川指的是現在流經拉薩近郊的拉薩河Skyid chu。問題是跋布川。藤田豐八氏認為跋布川是Brahmaputra之略,指的是雅魯藏布江(藤田《慧超傳》32葉下),近年人們才知道Brahmaputra布拉馬普特拉河與雅魯藏布江是一條河,所以藤田氏的說法不正確。可供參考的是,《年代記》內往往出現著贊普夏天駐在Bal po即泥婆羅的記錄。墀都松時代的記錄在六九○年(DTH.p.37)、六九五、六九七(ibid.p.38)的兩年、墀德祖贊時代的記錄在七○七、七○八(ibid.p.41)、七○九-七一一(ibid.p.42)、七一二(ibid.p.43)、七一八(ibid.p.44)、七一九(ibid.p.45)、七二二、七二三(ibid.p.46)、七二五(ibid.p.47)各年。其中,在七○八年,贊普駐在Bal po的xa ru mkhar,七二五年,在Bal po的Brihu than地方舉行大集會。又墀都松的晚年似乎命墀祖德贊之兄為泥婆羅王,所以贊普在泥婆羅方面移動帳篷是能夠充分證實的。跋布恐怕是記Bal po的音,正如其他的例子,設置的地方在河流的岸畔,故被稱為跋布川吧。不過這是尼泊爾的哪條河呢?還不能了解。但我以為應是自東向西流經愛弗勒斯峰北麓的Din ri河或者與之相會合的Jara河。這條河是穿過喜馬拉雅山流入尼泊爾的唯一的河流,從拉薩方面到加德滿都去的道路通過這一流域。因而它在名稱上得有尼泊爾河之稱,再者從軍事上看,在這條道路上贊普安置帳幕也是自然的。
又,檢《新唐書》卷四○地理志鄯州條,這里記載著從鄯城到贊普牙帳的“入吐蕃道”,最后說:
乃渡臧河,經佛堂百八十里,至勃令驛鴻臚館,至贊普牙帳,其西南拔布海。
指出拔布海這個地方,根據這段話的前文,拉薩到臧河(=雅魯藏布江)間隔三百七十里,渡過臧河走一百八十里抵達大致今錯姆折通湖Tsho mo drel thung附近。從這里流過的河大概是上述的Bal po河,所以錯姆折通湖一定是拔布海。贊普的牙帳駐在Bal po畔,那么此海最多也不過在牙帳西北,“西南”的說法必是錯的。
現在,根據這篇文字,我們知道贊普以下的統治者階級住在叫作“拂廬”的帳篷里,與此相關還須研究意義是宮殿的“Pho brang”一詞。Pho brang在《年代紀》里出現多次,舉例來說,關于墀德祖贊則有羊年(七○七)(DTH.tx.p.20,tr.p.41):
冬,贊普駐于札瑪,后移宮。(Dgun btsan po brag mar na bshugs pa las / po brang hphoste/)
次年猿年(七○八)(DTH.tx.p.20,tr.41)
夏,贊普住泥婆羅之轄茹城塞(xa ru mkhar)。祖母住準之宮殿(Pho brang dron),……冬,贊普住札瑪之宮殿(Pho brang brag mar)。
(btsan po dbyard bal po ca ru mkhar na bshugs / pyi po brang dron na bshugs xing /……dgun btsan po pho brang brang mar na bshugs/)
繼續在次年雞年(七○九)、犬年(七一○)、豬年(七一一)(DTH.tx.p.20,tr,p.42)
冬,贊普住札瑪之宮殿(Po brang brag mar)。(dgun btsan phoe pho brang brang mar na bshugs)
這里的mkhar是城塞,沒有問題它是固定設備。Pho brang現在確指高僧等的邸宅精舍,正相當我們說的宮殿。但對于此詞需要考慮一下。Pho恐怕是從vpho ba(動、移動)變來的,brang現在解作“胸”、“住所”,原意是“圓的東西”。“住所”,就含有“駐在處”的意義,指隊商的camp那種事物,Pho brang的原意或是“流動的房屋”。在什么時候,它變到指固定的房屋呢?我們不知道。不過,如上所述吐蕃時代“拂廬”已經使用帳篷了。另認為拂廬一詞相當于sbra,意思是氈製(felt)的天幕(BD.p.92);伯希和氏設想它原形作phru(QTC.P.22)。在這個場合伯希和氏的說法是正確的,phru ma一詞確存在于古藏語中。(Das TED.P.844)。贊普住帳篷(Tent)從劉元鼎長慶會盟時訪問吐蕃、會見住在帳篷里的墀祖德贊一事,可以得到證實。按道理說贊普是住在拂廬這件東西里面,但實際上無論在《年代紀》里或者在《編年紀》里都沒有出現phru的字樣。也許可以這樣看,當這些書里說到Pho brang時,與其從原來的意思來理解,不如認為它特別指贊普的帳篷。但是,《丹噶(ldan dkar)目錄》的編纂一事曾在丹噶宮殿里進行,能不能把丹噶宮殿也當真認為是帳篷呢?我們不能否認,至少在一定場合吐蕃存在著固定房屋式的宮殿,至于其利用率則是另外一件事。
具體地告訴我們贊普的生活情況的是《冊府元龜》卷九六二上記的吐蕃大臣仲琮回答高宗的話。“贊府春夏每隨水草,秋冬始入城隍,但施廬帳,又無屋宇。”
所謂“入城隍”,大概與草原游牧民為了避寒風,冬季進入圍墻中的道理相同。而且“但施廬帳,又無屋宇”也與草原上的游牧民習慣完全一樣。那么贊普攜帳篷移動,在適當的處所安設帳篷這樣的生活是常態了。文成公主和金城公主入藏時,吐蕃建筑一城讓公主們居住,此事若從贊普的這種生活方式來看,是極易理解的了。
住在帳篷里的不單是贊普。《新傳》上說“部人處小拂廬”,由此看來“尚論”等也都住在帳篷里隨著移動。《冊府》卷九六一外臣部土風三云:
其百姓皆居小拂廬而無分別,俗養牛羊,取乳酪用供食,兼取毛為褐而衣焉,不食驢馬肉,以麥為面。”
這段話告訴我們:吐蕃人民一般住著帳篷,從事著游牧生活。如果相信這些材料,并且把它們同上面說過的農耕事實放在一起思考,吐蕃的生活形態就很不容易確定了,可是,我們想在這里推測一下。
在吐蕃的初期,在西藏高原地帶上,同是藏族,有牧民和農民之別,這是眾所周知的了。在這一受自然條件限制的地帶,農耕僅在那深穿高原的河流流域的有限地帶上,與此相反,廣大的高原上游牧民過著移動不居的生活。當然,若從自然條件上看,游牧更適宜這個地方,而這個事實就決定性地規定了牧民和農民的不同經濟條件。這就是說:游牧的生活條件比起農耕的生活條件好得多,它必然在經濟上使游牧民處于比農民優越的地位。每一戶的必要的家畜數目相當多,而且他們的帳篷當然比農民的泥土房子昂貴。住帳篷比起住在泥土房屋更為舒適,放牧勞動也很容易。因此,作為該民族本來的生活,牧民的生活受到尊重,而農民的生活被認為低了一級。埃克瓦爾氏(Robert B.Ekvall)研究甘肅邊境地帶的藏族的生活,言及游牧民與農耕民的不同,他說:[18]
我們首先要直率地提出,游牧民占有決定性的優越地位。這不僅僅游牧民自己這樣說,凡是同這兩個文化集團有一點關系的人們也這樣說。伊斯蘭教徒和漢族商人對牧民這樣評價,而游牧民也坦率地把他們自己看得優越,農民也承認這一點。總之,藏區東北部的定居社會,就從它的命運和地位上說是處于很奇怪的卑下的狀態的。事實上農民懷著宿命的劣等意識,動不動說:“啊,啊,我們最多是個百姓,哪里是牧民。”農民的生活在厚厚的保護下,其生存有保證,舒適的程度也比較高,盡管這樣,還明白地懷著軟弱無能感從事著勞動,把鞍上幕舍的生活作為自己做不到的理想。若干事實可以證實這種評價。游牧民在輿論上從事著高尚的職業,所以他們在那個社會中就更加寬裕自如,他們斗爭襲擊也是光明正大堂堂正正的事業,他們一般地是比較值得信任的。
把現在甘肅邊上的藏族生活狀態就作為吐蕃時代的情況是錯誤的,不過,埃克瓦爾對這高原地帶牧民和農民在經濟上和社會上的差異的觀察,還是指出了其一般的傾向。
結論是:在吐蕃,地方豪族“尚論”等持有領地和屬民。屬民之中有牧民、也有農民。但“尚論”等作為統治階級,當然以游牧生活為常態。他們也從農民這里收取應該收取的東西作為生活的資料。《舊傳》記:
接手飲酒,以氈為盤,捻麥為碗,實以羹酪,并而食之。
由此可知,農產品已經成為日常食用品之一了。
雖然他們也部分地依靠農產品生活,不過,原來的游牧生活至少亙吐蕃時代沒有改變。游牧生活是近代社會的前一階段,是那樣一個潛在的軍事力量的培養體。《冊府》卷九六一外臣部土風三記吐蕃一般的風俗說:
唯以淬礪為業,罕務耕耘。
這里告訴我們他們的面貌是熱衷于鍛刀磨劍,不把耕作等當作回事。這段文字如實地刻畫出他們是一個富于很強的戰斗精神的游牧民。即使有農耕,至少他們的統治階級的生活是以游牧為基調,以移動不居為原則。[19]這一事實在研究他們的軍事組織后就會更加清楚。
——————————————————————
[注釋及參考文獻]
[1]杜齊氏在TTK內對這一碑文沒有給任何特別的名稱,在注[2]的文獻內稱之為雅隆碑文(Yar Lun Inscription)。但黎吉生氏已用瓊結碑文一名來稱呼它(NIR.P.163),故這里從黎吉生說。
[2]杜齊:“古代藏王神秘的性格”,《古代學》第五卷三·四號,第二四九頁。
[3]上引書第二四九頁。
[4]上引書第二五○頁。
[5]具體地記述贊普的面貌,在唐代文獻內,只有這篇文字,同時可供參考的有敦煌石窟壁畫中吐蕃贊普的部從圖畫。斯坦因氏在敦煌所獲書籍中有《敦煌錄》一書,羽田氏推斷此書是唐代作品(羽田亨《敦煌千佛洞考》,《羽田論集》上五六七頁),其中講莫高窟之處云:“其谷南北兩頭,有天王堂及神祠,壁畫吐蕃贊普侍從。”跟上所述的關系還不清楚的有伯希和氏所介紹的石窟相片內第一五九窟的壁畫稱為“吐蕃贊普禮佛圖”的(Pelliot,P.,Les glottes de Touen-Houang,Tome 3, Paris, 1920,P.ⅩⅩⅣ),可能是贊普和其隨從等若干人物的供養圖。此圖在昭和三十三年(1958)一月京都中國敦煌藝術展覽會開幕時,陳列出歐陽琳氏的復寫本,作為“吐蕃贊普禮佛圖”而被公布于世。根據什么可以決定是贊普禮佛,是不明白的。藤枝晃氏認為從非回紇的一點出發把它作為吐蕃贊普像是妥當的(藤枝晃《維摩變的一場面——變相與變文的關系》,《佛教藝術》昭和三十三年五月,九三頁)。如果這是贊普像的話,如藤枝氏所說的可補文獻之闕,倒是非常珍貴的史料。
[6]《王統鏡》(藏王記第八○頁)云:“[熱巴堅王]十二歲時,父死即位。用勃闌伽貝吉云丹(Bran Kha dpal gyi yon tan)為攝政,治理國事。又說大臣Sbas stag rna can反佛教,叫人讒言云丹與贊普妃燭盧氏(Cog ro bzav dpal gyi ngang tshul)通奸而誅殺之(前引書第八五頁、QGTB.tx.P.402,tr.P.303)。霍夫曼氏(Helmut Hoffmann)從第五代達賴的佛教史Thams cad mkhyen pa lnga chen povi gsung hbum,Bd.14里也引了關于此事的記述(QGTB,tx.P.411,tr.P.319),其內容與王統鏡及布敦記述(八三頁)沒有不同。
[7]巴考(J.Bacot)、圖桑(G-C.Toussaint)二人把這個譯作Principaux,大概不對。
[8]韓儒林《吐蕃王族與宦族》,《華西協和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卷第一號,成都,民國二十九年,第一一○頁。
[9]《通鑒考異》原文作“土族”,應是王族之誤。即便是“土族”,與blon一詞也沒有直接對應的意義。
[10]《王統記》(DTH.tx.p.82,tr.p.88)云:Slon btsan rlung nam與蔡邦氏之間所生王子,名松德贊。(/Slon btsan rlung nam dang / tshes pong za vbring ma thog dgos cu bxos pavi sras //sron lde brtsan)。從上下文判斷,Slon btsan rlung nam即囊日松贊,而松德贊即松贊干布無誤。《布頓佛教史》第二一四頁作松贊干布之母為Tshe spong bzav vbri bzav tho dkar。
[11]杜齊氏把Smam phyi pa譯作the official of the exterior(TTK.P.55),據唐蕃會盟碑N.L.15之例暫定為“調度官”。
[12]噶穹詔敕里也列舉了許多其他任軍職的人的姓名,這些人之中沒有一個與這一原則相矛盾。
[13]《冊府》卷九六一外臣部土風三記載同事,作“方圓三寸”。
[14]芒松芒贊之母似乎是出身吐谷渾。《王統鏡》(TLTD.Ⅱ.P.34)云:“迎皇后阿豺氏(Btsun mo va sha bzav kho vjo mod khri dkar ti cags)者于宮中,生王子芒松芒贊。”這段文字是據《王統紀》(DTH.tx.P.82,tr.P.88)所載而加以確定的。《王統紀》原文云:“Gung srong gung rtsan與Khong co mang mo rje khri shar之間所生王子Mang slon mang rtsan。”(gung srong gung rtsan dang / khon co mang mo rje khri skar du bxos pa hi sras//mang slon mang rtsan/)
《王統記》并沒有說她出身是阿豺(=吐谷渾),khon co一稱不見于其他后妃之列,說明她出身不是吐蕃人。巴考、圖散兩氏把它譯為La princese apanagee并注釋為漢公主(DTH.P.88),是完全錯了。阿豺王女被稱作khon co恐怕是吐谷渾本身從中國借用了這種稱呼的緣故,而這一稱號就照樣地帶進吐蕃了。假如芒松芒贊之母是屬于吐谷渾系統,在諸贊普的母親內,只有他成為唯一的外國血統的例外。
[15]khri dbang在六八九年嫁與吐谷渾王。《年代記》牛年(六八九)條內(DTH.tx.P.17,tr.P.37,TLTD.ⅡP.4)云:“王女Khri dbang嫁阿豺王而去。”
(Btsan mo khri dbang / va sha rje la bag mar gcegi/)
時間確是器弩悉弄時代,恐怕她不是器弩悉弄的女兒而是姊妹吧。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器弩悉弄六七六年(=儀鳳元年)繼其父之后即王位,據《舊傳》上說其時年七歲,自此計算到六八九年是二十歲,怎么也不會有女兒。
[16]《年代記》鼠年(六八八)條(DTH.tx.P.17,tr.p.36)云:“王女(Btsan mo) khri mo stengs以政治之故往Dags yul國。”
(/btsan mo khri mo stengs dags yul du chab srid la gxegs pa.)
巴考、圖散二人把chab srid la譯作pour gouverner le dags-yul。據此則khri mo stens成為以女性之身而在政治上發揮了力量[的人],但是chab srid la也可以解釋為“為了國家”,所以真的是否為了行使行政權的緣故,她到Dags國去還不能斷定。又兩者把btsan mo譯作la reine,但據這翌年嫁入吐谷渾的khri dbang還是稱為btsan mo的例子,還應該譯作“王女”。不過兩氏譯作la reine若是有當時的贊普器弩悉弄之母Khri ma lod khri steng的含義,問題自然變得、成另外一個樣子。但是khri ma lod,在《年代》記內記作khri ma lod,絕沒有khri steng的寫法,并且也沒有稱為btsan mo的例子。她在鼠年(七○○)條中作母后Yum khri ma lod(DTH.tx.P.18,tr.P.39),丑年(七○一)條中有兩個地方寫法同上(ibid)、龍年(七○四)條也有同樣的兩個寫法(DTH.tx.P.19,tr,P.40)。在這七○四年贊普正在從器弩悉弄到為墀德祖贊所代替之際,從此以后她就作為“祖母”phyi khri ma lod一直到她下葬,多次出現在《年代記》上。因此,我們無論如何也不能把khri ma lod同khri mo stengs看成一個人。
[17]正文作mthon。如巴考、托瑪斯兩氏注,應看作mnon之誤(DTH.P.139,fn.1)。
[18]埃克瓦爾(R.B.Ekvall)著,蓮井一雄譯《甘肅西藏邊疆地帶的民族》東京、昭和十九年,一七四頁。
[19]再者,如果他們以游牧為主體,立刻就使人浮起沒有商業活動的疑問來。前面已經說過,開元十九年吐蕃請交馬于赤嶺,互市于甘松嶺。此事依宰相裴光庭議,決定互市不得在甘松嶺而在赤嶺進行。又《新傳》下記元和十年后的事情云:“自是[吐蕃]朝貢歲入,又款隴州塞丐市,詔可。”
時間稍微早些的有《通鑒》萬歲通天元年(六九六)九月條郭元振上奏下的《考異》云:“《御史臺記》:論欽陵必欲得四鎮及益州通市乃和親,朝廷不許。”
此外我們幾乎找不到關于吐蕃的商業史料。上引互市的史料也不證明吐蕃有專業商人,不過說明實行物資的交換而已。可是鄰國泥婆羅(《新唐書·西域傳》上泥婆羅條):“俗不知牛耕,故少田作,習商賈,”是盛行商業的國家,吐蕃勢力不斷擴及的東西突厥斯坦、帕米爾地方是商人頻繁往來的道路。在這里也必然憶起完全被吐蕃征服的吐谷渾是一個商業民族。因此這些地方的商人決不會接觸不到吐蕃。不能一概地斷言沒有他們的影響。但是吐蕃的商人或商業行為,在史書上幾乎遇不到。莫非部族組織強固的吐蕃沒有商人那種自由的階層而至多滿足于對其他異族的商人的保護與收稅嗎?
附:全文略語表
王統記=DTH中的諸小邦和贊普世系。
王統鏡=Rgyal rabs gsal bavi me lon.
舊傳=《舊唐書》卷146上·下,吐蕃傳上·下。
冊府=《冊府元龜》。
新傳=《新唐書》卷141上·下,吐蕃傳上·下。
藏王記=王沂暖譯《西藏王統記》,上海,1955。
年代記=DTH中的編年史。
羽田慧超傳=羽田亨《慧超往五天竺國傳迻錄》《羽田博士史學論文集》上卷。
羽田論集=《羽田博士史學論文集》。
藤田慧超傳=藤田豐八《慧超往五天竺國傳箋釋》北京第二版,民國二十年。
編年記=DTH中的贊普本紀。
兩傳=舊傳及新傳。
AHEL=Hugh E.Richardson,Ancient Historical Edicts at Lhasa and the Mu Tsung/Khri Gtsug Lde Brtsan Treaty of A.D.821-822 from the Inscription at Lhasa,London,1952.(黎吉生《拉薩現存古代碑文及唐蕃會盟碑》。)
BD=Barthold Laufer,Bird Divination among the Tibetans,TP.1914.(勞弗《藏人中的鳥卜》)
BEFEO=Bulletin de l’Ecole francaise d’Extreme-Orient.(《法國遠東學院院報》)
CL=Paul Demieville,Le concile de Lhasa,une controverse sur le quietisme entre Bouddhistes de l’Inde et de la Chine au VIII siecle de l’etre chretienne,Paris,1952.(戴密微《拉薩僧諍記》)
DasTED=Sarat Chandra Das,Tibetan-English Dictionary,Calcutta,1902.(達斯《藏英字典》)
DTH=Jacque Bacot,F.W.Thomas,Gustave-Charles Toussaint,Documents de Touen-houang relatifs àl’histoire du Tibet,Paris,1940-46.(巴考、托瑪斯、圖散《敦煌吐蕃歷史文書》)
HBB=Eugene Obermiller,History of Buddhism (Chos-hbyun)by Bu ston,Heidelberg,1931-32.(奧伯米勒譯《布頓佛教史》)
J?覿TED=H.A.J?覿schke,A Tibetan-English Dictionary,London,1881.(葉斯開《藏英字典》)
JA=Journal asiatique.(《亞洲學報》)
JRAS=Journal of Royal Asiatic Society.(《皇家亞細亞學會會刊》)
KT=Emil Schlagintweit,Die K?觟nige von Tibet,München,1866.(施拉京特魏特《吐蕃歷代贊普事跡》)
NIR=H.E.Richardson,A Ninth Century Inscription from Rkong-po,JRAS,Oct,1954.(黎吉生《工布所見公元9世紀碑文》)
PSJZ=Sarat Chandra Das,Pag Sam Jong Zang,History of the Rise,Progress,Downfall of Buddhism in India,Calcutta,1908.(達斯譯《如意寶樹史》)
QGTB=Helmut Hoffmann,Quellen zur Geschichte der tibetischen Bon-Religion,Abhandlungen der geistes-und sozial-
wissenschaftlichen Klasse,Jahrgang 1950,Nr.4.(霍夫曼《西藏本教史研究》)
QTC=Paul Pelliot,Quelques transcriptions chinoises de noms tibetains.TP,1915.(伯希和《漢譯藏名考》)
SCL=Luciano Petech,A Study on the Chronicles of Ladakh,Calcutta,1939.(伯戴克《拉達克編年史研究》)
TIZ=H.E.Richardson,Tibetan Inscription at zva-vi Lha Khan,JRAS,Part 3&4,1952,Part 1&2, 1953.(黎吉生《協拉康藏文銘刻考》)
TLTD=F.W.Thomas,Tibetan Literary Texts and Documents concerning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Part I,1935,Part II,1951,Part III,1955.(托瑪斯《關于西域的古藏文文書資料集》)
TP=T’oung Pao.(《通報》)
TPS=Giuseppe Tucci,Tibetan Painted Scrolls,Rome,1949.(杜齊《西藏畫卷》)
tr. =translation.(譯)
TTK=G.Tucci,The Tombs of the Tibetan Kings,Serie Orientale Roma I,Rome,1950.(杜齊《藏王陵墓考》)
Tx. =text.(本文)
[S.L.4=唐蕃會盟碑碑陽藏文第4行。]
[N.L.5=唐蕃會盟碑碑陰藏文第5行。]
(作者:[日]佐藤長著鄧銳齡譯摘自:《西藏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7年第2期)
版權所有 中國藏學研究中心。 保留所有權利。 京ICP備06045333號-1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35580號